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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下篇)

文章出处:政策法规 责任编辑:东莞市天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1-09-11
  ​1、在劳务派遣中退还劳动者的法律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况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动者退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此方法相关要求,能够与劳动者消除劳动合同书。”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一)在使用期内被说明不能满足录取标准的;(二)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导致重特大影响的;(四)劳动者与此同时与别的用人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实现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导致明显危害,或是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合同终止的;(六)被追究其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一)劳动者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在要求的诊疗满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运行的;(二)劳动者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无法担任工作中的。

2、劳动者因职务行为给别人产生伤害的风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因实行工作目标导致别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担负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担负赔偿责任后,能够向有有意或是过失的工作员追索。

劳务派遣期内,被派遣的管理人员因实行工作目标导致别人伤害的,由接纳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负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失的,担负对应的义务。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下篇)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下篇)​


3、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管理制度矛盾的风险性

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公司需要关注起管理制度在调节公司与员工关系管理中间中的功效,在公司辞退职工、对职工日产管理方法等领域都看到了管理制度的影子。管理制度早已变成劳务纠纷处理的根据之一。可是具体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太可能完全一致,也许存有多多少少的矛盾。提议:

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明晰承诺派遣职工应该遵循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接纳用工单位的管理方法。

在制订管理制度时,查看派遣服务项目组织 制订的相近管理制度,防止分歧。

4、跨区域劳务派遣的社保法律纠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派遣劳动者的,理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城市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社保,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城市的要求缴付社会保险金,被派遣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社保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城市开设分公司的,由子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办理缴纳社保办理手续,交纳社会保险金。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城市开设分公司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办理缴纳社保办理手续,交纳社会保险金。”

因此,为了更好地降低单位的用工成本费,尽可能挑选资信评估优良、整体实力强、在本地域或是在本区域有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

5、职工合法权利被害的法律责任法律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要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导致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动纠纷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相同被告方。产生争端时,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还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同提起诉讼或是诉讼,还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或是用工单位独立提起诉讼或是诉讼。

最高法院民一庭建议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法规上的劳务关系,用工单位是实际上的劳务关系。在工作派遣期内,用工单位是劳务报酬的具体付款行为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务报酬的为名付款行为主体,是第二责任者,因欠付劳务报酬引起的工作派遣异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一同被告,对劳务报酬的付款担负法律责任。”

这类法律责任的负责方法给劳动者的利益产生了最高的确保,与此同时,也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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